惠州市惠城区信鸽协会信鸽寄养公棚股份合作制章程

2011-08-28 21:08:25

                  惠州市惠城区信鸽协会信鸽寄养公棚                         股份合作制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信鸽寄养公棚是惠州市惠城区信鸽协会的联合体,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协会制度,促进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信鸽寄养公棚定名为:惠州市惠城区信鸽协会信鸽寄养公棚。   公棚的地址:惠州市惠城区火车西站桃花庄园内。   公棚投资人民币:壹佰万元。   公棚的经营范围:会员信鸽寄养、训、赛。   第三条 本寄养公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信鸽协会成员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信鸽体育竞翔组织形式。   本寄养公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员自愿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   (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三) 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 本寄养公棚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五)本寄养公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   第四条 本信鸽寄养公棚是以惠州市惠城区信鸽协会的联合体为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协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协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 本信鸽寄养公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公平经营,注重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惠州城区信鸽竞翔发展平台。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信鸽寄养公棚股权者为本公棚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员)大会,了解寄养公棚经营状况,参与审定寄养公棚重大经营决策;   (二)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按寄养公棚规章转让所持股份;   (四)对公棚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公棚参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担公棚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会员)大会决议,维护公棚利益,遵守公棚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本寄养公棚总股本金为100 万元,总股份为1000 股,每股金额为1000元。   第十条 本寄养公棚股权设置及股份划分如下:   A 会员个人股:共500股,股份总金额为50万元;会员个人股是本协会员出资形成股份或协会明晰给会员的股份,其股权为会员个人所有。   B 会员集体股为法人股:共100 股,股份总金额为10万元;法人股是由本协会会员集体所有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协会会员共同所有。   C 法人股:共200股,股份总金额为20万元;法人股股权为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D 个人股:共200股,股份总金额为20万元;其股权为公棚外投资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公棚存续期内,股东不得抽回股份,在发生会员除名、人生意外等情况下,会员股份可按规定在内部进行转让,或由公棚收购,但在公棚终止前六个月停止收购会员股份;股东转让股权时,本协会会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会员集体股股权(法人股)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会员按份共有股份,在协会、公棚存蓄期内,会员不得转让,退会自动取消,只享有分红权。   第十三条 公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的出资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东不得在协会外转让、交易股权。   公棚以外自然人参股按优先股管理,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公棚管理,其股利按约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条 公棚设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办理股权转让、扩股、收购等股权变动手续,进行红利分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权管理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公棚实行薪酬与效益挂钩和薪酬与个人劳动成果、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税收: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股东自负。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不得低于7%),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   (二)提取公益金10%,用于公棚工作人员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三)提取劳动分红3%,用于会员奖励,按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40%,用于优先股分红;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0%,主要用于扩充集体积累(不设集体股的公棚提取此项基金);   (六)股金分红40%,用于普通股分红。   第十七条 公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补亏损,在未弥补亏损前,公棚不进行分红。   会员集体股所分红利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公棚按有关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解决会员医疗、工伤、等保障。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公棚实行股东与会员大会合一制度,股东(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由10名股东(会员)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会员)大会是本公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员)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公棚章程;   (二)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公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批准公棚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棚增减投资本、股权的设置和变更事项;   (七)对公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协会公棚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会前十五日内将召开股东(会员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或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会员)大会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股东(会员)大会表决议案,凡涉及投资、分配、补亏等重大经营决策,实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选举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棚设董事会(规模小的公棚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棚的负责人),董事会是本公棚股东(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会员)大会职权。董事长是公棚的负责人。 董事会设11 名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4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员)大会决议;   (三)审议公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公棚信鸽教练;   (六)决定对公棚信鸽教练、副教练的奖惩,以及公棚高级管理人员的新酬;   (七)制定公棚投资本变更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整顿、终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审议本公棚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公棚负责人(董事长 )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做出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公棚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公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4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公棚财务;   (二)对董事会成员、信鸽教练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公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员)大会;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公棚的信鸽教练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信鸽教练负责公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组织实施信鸽日常训、养、保健计划;   (二)提出本公棚的经营方针;   (三)提出本公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信鸽的训、养、保健调整方案;   (四)提出副教练及饲养员人选;   (五)提出本公棚人力资源管理等调整方案,拟定公棚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公棚副教练以下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棚发生亏损需用自有资金弥补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权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 公棚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即行终止:   (一)公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股东(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可申请解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公棚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公棚财产,公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和民事诉讼费用;   (二)所欠工作人员工资等保险基金;   (三)所欠缴税款;   (四)所欠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 公棚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不足清还其股利时,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会员集体股分得的财产,专项用于本协会会员信鸽训、赛,和会员培训费用。经股东(会员)大会决议后,可按份分给会员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部门备案,本章程对公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公棚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惠城区信鸽协会寄养公棚                                                  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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