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信鸽分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2010-02-21 11:05:47
新津县信鸽分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信鸽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的规范和发展新津县信鸽协会事业,加强信鸽协会对分会竞赛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制定本规定,如本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新津县信鸽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分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四条 分会应遵循在新津县信鸽协会的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确保比赛公开、透明。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分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运作资金。
第六条 设立分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
一、电压为220V的电源、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稳压器、UPS不间断电源及与相关设备相匹配的发电机;
二、性能稳定、软件开发成熟的电子计时系统;
三、大容量硬盘、性能稳定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
四、大屏幕显示设备1个,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以及用于防盗和监督鸽舍管理活动的报警、监视装置;
五、备有喂食、饮水设施的专用赛鸽车及其配套设备;
六、备有消毒、防疫和医疗用的器械设备;
七、保证分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八、分会应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法人代表、电脑操作员需报信鸽协会备案。
第七条 设立分会前,应首先向新津县信鸽协会递交申请,新津县信鸽协会给予准予批文。
第三章 比赛的审批
第八条 分会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分会应接受新津县信鸽协会的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十条 分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分会法人资金账户。参赛费主要用于奖金发放,规程中设置固定奖金的,当参赛费不足以发放奖金时,不足部分由分会法人向资金账户补足。
第十一条 分会每年举办比赛,需向信鸽协会提交申请。申办比赛时,春赛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秋赛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协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分会审批结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逾期上报,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分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明确如下事项,并报相关协会批准:
一、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
二、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
三、收鸽起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竞赛办法和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五、录取名次范围及奖励方案;
第十三条 监赛协会委派裁判到分会执裁发生的交通、食宿、技术服务费用,从监赛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分会进行的比赛活动,必须在委派裁判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分会,监赛协会不予委派裁判,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
一、擅自邀请裁判执裁的;
二、未书面申请要求委派裁判的;
三、虽向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
四、分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执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不接受新津县信鸽协会的统筹安排和调解。
第十五条 分会不得宴请裁判或安排裁判到各种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向裁判发放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如发生上述行为,属分会责任,将取消比赛许可证;属裁判责任,将降低或取消裁判员等级资格。
第十六条 对分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经评审合格的分会,才能取得举办信鸽比赛的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一年发放一次(或每年进行年审),由信鸽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分会实行信誉等级评比。信誉等级的评比事项由信鸽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由评比协会颁发相应信誉等级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分会对监赛协会实施的指导与监赛行为,书面提出申诉要求的,监赛协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集鸽
第十九条 参赛者在交鸽时应如数交纳参赛费,并进行填写比赛参赛单。如实登记参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棚号、鸽舍经纬度,信鸽的足环号码、羽色、编组,经审核无误后,收、交鸽双方在《信鸽参赛单》上签字,一式叁份,叁方各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条 不得接收如下信鸽:
一、病鸽;
二、来自疫区的信鸽;
三、佩戴私人足环的信鸽;
四、在大陆境内哺育套戴境外足环的信鸽。
第二十一条 按《规则》进行,集鸽必须由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行(参赛者代表可现场监督)。委派的裁判数量和业务能力应与分会的工作量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集鸽时裁判须提前抵达分会集鸽所在地,熟悉分会工作环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鸽结束,锁定集鸽程序前,须再次核查入笼信鸽。若发现被取消或没有参赛资格的信鸽应及时剔除。扫描系统不能剔除的,裁判长有权在集鸽清单上删除,并签字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信鸽进行的电子扫描、贴密码条、加盖暗章等执裁行为,应由裁判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集鸽采用逐羽扫描、核对足环号码、打印机按集鸽扫描顺序同步打印,并做好人工或使用便携式计算机辅助记录入笼鸽足环号码,以及粘贴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和加盖暗记章等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暗章、印油、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等材料由监赛协会提供。
第二十六条 参赛者代表应做好对信鸽传递与入笼过程的监督,确保信鸽如数进入集装箱式赛鸽笼。
第二十七条 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集鸽结束,须在计算机上锁定、保存所有数据,打印集鸽清单,核对无误后,分会法定代表人、裁判长、参赛者代表需在集鸽清单上签字,并及时上网公布。集鸽清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各持一份,以备核查。
第五章 司放与监放
第二十八条 按《规则》进行,集鸽完毕,赛鸽车须由1名裁判及参赛者代表监督运输,以确保比赛的安全性、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司放前信鸽应充分休息。司放场地要空旷、开阔,周围无高大建筑、障碍物或电线。
第三十条 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恶意围观,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
第六章 成绩与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规则》与《规程》进行,赛前分会相关人员必须调试好比赛设备,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信鸽归巢前,应配合裁判严格检查电子扫描系统、计算机装置和应急电源等设备,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否则,影响比赛进程或出现故障,责任由分会方面承担。
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
一、计算机操作员应严谨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分会承担。
二、除裁判、计算机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须远离电子扫描计时系统、计算机等关键部位。
第三十二条 电子扫描设备显示的信鸽比赛归巢情况,可以视为临时成绩,只有经裁判将获得名次的信鸽进行核对与审查,并与集鸽清单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比赛成绩,并作为颁奖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决赛前的比赛,报到有效期为一天,决赛为两天(自放飞当日的司放时间开始起算)。决赛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成绩确定与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一、贴有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信鸽归巢,允许次日延续比赛至规程约定报到期限时止。
(二)归巢鸽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完好无损的,承认其成绩;缺失、有揭动痕迹或破损的,取消该鸽成绩。
二、未贴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鸽归巢,取消本次比赛,奖金(含比赛规程中设置的所有赛项奖金)由上笼信鸽均分。
(二)司放当天归巢鸽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的二分之一时,结束比赛,余下的奖金由上笼信鸽(获奖鸽除外,下同)均分。
(三)司放当天归巢鸽达到或超过规程录取名额二分之一时,次日继续录取,至规定报到期限仍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时,余下的奖金由归巢鸽均分。
三、电子计时系统如出现故障,影响名次排列时,故障期间归巢的信鸽名次并列,奖金由故障期间归巢鸽均分;归巢羽数达不到录取名次时,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比赛遇赛鸽超常规归巢或归巢鸽有异常现象时,裁判有权结合比赛距离、归巢时间和气候条件,参考赛鸽粪便、体重、羽毛、肌肉、脂肪损耗等情况,做出综合判定。比赛成绩有效与否,必须由当值裁判一致通过;分会和参赛者必须尊重、配合裁判工作,不得干扰、阻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五、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提出申请仲裁的,由比赛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一经裁定,即为终审裁决。
第七章 奖金设置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分会比赛赛奖金,根据《规则》与《规程》,按以下两种方式设置:
(一)预设奖金:以实际收取参赛费的多少,按预设奖金方案比例增、减实发奖金。
(二)固定奖金:无论收鸽多少或盈亏,必须足额发放比赛规程设定的所有奖项奖金。
第三十五条 分会比赛收益分配,暂按《规则》或《规程》约定执行。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信鸽非正常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信鸽被盗由分会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信鸽死伤,应根据分会承担事故责任大小,按以下办法决定赔偿额度:
1.分会不承担交通责任事故时,不承担赔偿损失,但应负责向肇事方索赔,并向参赛者如数退还参赛费。
2.分会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时,除如数退还参赛费外,还应承担在参赛费基础上,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计算的信鸽损失赔偿额度。
3.分会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时,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分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信鸽协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新津县信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