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管理信鸽公棚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3-31 2:13:59

沪鸽协(2006)第13号 各区、县信鸽协会:    现接中鸽协社体运协字(200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鸽公棚赛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经各区县鸽协秘书长和市鸽协竞翔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就“关于规范管理信鸽公棚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公棚、举办信鸽公棚赛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报经公棚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再报经市信鸽协会和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报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才能合法举行公棚赛事。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信鸽协会关于举办信鸽公棚赛事的管理规定;接受上海市信鸽协会和区县信鸽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     信鸽公棚赛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登记,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 三、     信鸽是体育项目,信鸽公棚比赛必须由信鸽国家级裁判员或信鸽国家一级裁判员担任执行裁判,执行裁判必须由上海市信鸽协会选派。执行裁判主要负责清棚、集鸽、司放、验鸽和监督成绩计算的赛事全过程,切实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法。公棚赛举办单位或他人不得借口干涉、刁难执行裁判的工作。违反者,不准举办信鸽公棚比赛。 四、     公棚赛事一经批准,其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比赛司放地、比赛空距数、奖金分配额不得更改。违反者,上海市信鸽协会对该公棚赛事不予选派裁判执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自负。 五、     公棚赛举办单位,要将集鸽数、清棚数、预赛录取名次的参赛鸽主姓名及足环号、决赛录取名次的参赛鸽主姓名及足环号等及时在网上公布。 六、     信鸽公棚赛举办拍卖活动,应按工商、税务、拍卖、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拍卖所得必须按拍卖规则的规定当场兑现。 七、     举办公棚赛如邀请境外人员参赛,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八、     信鸽公棚赛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至翌年1月,在办理报批手续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信鸽公棚赛的举办单位或个人要与上海市信鸽协会签订信鸽公棚赛事的工作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上海市信鸽协会所派执行裁判的比赛经费、交通费、劳务费、食宿费等按市鸽协有关公棚比赛执行裁判的财务开支标准执行。 (三)、为确保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公棚赛单位在集鸽前,必须将比赛的奖金额总数汇入到指定银行,或者公棚赛单位请有经济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公证处公证)负责经济担保。如发生经济纠纷,均由公棚赛单位和经济担保单位全权负责。以上办法,如果不能兑现,上海市信鸽协会对该公棚赛事不予选派裁判执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自负。 (四)、办理报批手续应具备的文件:     1、申请举办信鸽公棚赛的请示; 2、信鸽公棚赛的登记表; 3、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执照复印件; 4、举办信鸽公棚比赛的申请表; 5、举办信鸽公棚比赛的保证书; 6、信鸽公棚赛的竞赛规程; 7、公棚赛单位所在地信鸽协会的批文; 8、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沪鸽协(2002)第5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信鸽协会                           2006年2月18日   抄送:中鸽协,市体总,各区、县体育局,各公棚赛单位。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