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信鸽协会章程
2013-04-18 11:58:56
宁波市北仑区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北仑区信鸽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BEILUN RALE PLGE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宁波市北仑区信鸽协会是全区群众性的信鸽训养者、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领导、协调、团结区属各镇(乡)的信鸽教练员、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信鸽竞赛,宣传文明养鸽,科学养鸽,培育优良品种,努力提高我区信鸽竞翔水平,促进我区信鸽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四化建设服务,为增进与各地区的信鸽爱好者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作出贡献。
第四条 区信鸽协会接受宁波市北仑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信鸽协会、省信鸽协会、市信鸽协会的专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北仑区新契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开展信鸽活动的目的意义,传播信鸽信息。
(二)组织参加全国、省、市、区间的信鸽竞翔比赛。
(三)组织优胜鸽的品评比赛和各类公棚比赛。
(四)组织信鸽科研、信鸽交流活动,引进和培养优良的信鸽品种。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晋级等工作;
(六)承担各种庆典活动的彩鸽放飞;
(七)加强对会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崇尚社会公德,努力做到文明养鸽,争取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八)大力倡导信鸽饲养、育种、驯放、竞翔等方面的科学知识,促进经验交流,传播鸽文化,为提高全区信鸽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九)发展同其他地区信鸽组织的交往和交流;参加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十)积极向市鸽会反映广大会员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自觉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居住在北仑区饲养信鸽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查验鸽舍合格并批准;
(三)分发棚号,报市鸽协备案;
(四)测定鸽棚GPS经纬度;
(五)分发宁波市信鸽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注册、交纳会费,参加年检、年审;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7)向本会及时、正确地提供信鸽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积极为《宁波信鸽》杂志及上一级杂志组织稿件和撰稿;
(8)维护本会声誉,团结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棚号牌。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能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主席、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常务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负责协会日常事项的决策及对外联络,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年度预算。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或由会长兼其中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须有2/3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及协会会长的委任。
理事长在理事会常委内选举产生,协会会长由理事会直接聘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向理事会负责,协会会长及秘书长可聘请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任职岗位及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但经理事长提名,常务会集体决定,出于工作需要,亦可以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组成人员,交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监督管理协会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有必要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管理服务工作,都视为公益服务,没有任何的报酬和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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