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协会裁判法-总则
2005-12-27 21:49:38
总则
一、目的
(一) 确保《信鸽竞翔规则》的实施。
(二) 提供裁判工作具体实施依据。
(三) 保证信鸽竞赛顺利进行。
二、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工作是信鸽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比赛的进行和比赛的结果。裁判工作具有组织、教育、宣传和推动信鸽运动发展的作用。
裁判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信鸽运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图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遵守裁判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精通业务,正确理解规则的精神实质和含义。在裁判工作中严格准确地执行规则,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刻苦钻研和实践,掌握集合信鸽裁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裁判工作能力,更好适应信鸽运动的发展。
(四)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互相支持,搞好团结。
(五)以竞赛规则和比赛规程为基准,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完成竞赛裁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