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赛鸽公棚管理办法
2006-03-03 23:01: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赛鸽公棚的管理,促进我区信鸽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信鸽协会章程有关规定,遵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境内赛鸽公棚开展的信鸽竞赛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信鸽协会直接对区内赛鸽公棚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赛鸽公棚的的竞赛活动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自治区信鸽协会负责对赛鸽公棚进行评估、等级评定和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五条:各市信鸽协会对属地赛鸽公棚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赛鸽公棚审批注册程序 第六条:承认并遵守本办法的区内拟建赛鸽公棚,可向自治区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必须得到自治区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以下等程序。 第七条:注册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批件; (2)工商部门同意成立的批件; (3)区信鸽协会同意成立的批件; (4)拟建赛鸽公棚基本情况及资料; (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自治区信鸽协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注册。 第九条:赛鸽公棚注册后应交纳注册管理费,新建公棚应交纳注册费2000元。公棚建成后报区信鸽协会验收(包括软、硬件、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宁夏境内注册登记的公棚每年按总奖金的1%交纳年度管理费(清棚前交纳)。 第三章 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凡未在自治区信鸽协会注册的赛鸽公棚,不允许举办信鸽比赛活动。 第十二条:赛鸽公棚举办全国或国际比赛,须经自治区信鸽协会报中国信鸽协会批准方能举办。 第十三条:赛鸽公棚举办的竞赛和清棚需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信鸽协会,自治区信鸽协会接到通知后负责选派裁判员,进行清棚执裁工作. 第十四条: 凡参加未经自治区鸽协批准的公棚比赛的各级别裁判员,将视其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停止执裁资格一年、降级或取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并通报全区。 第十五条:公棚决赛前三天由区鸽协委派裁判组介入管理,对自治区鸽协所派裁判员去公棚查棚验鸽及其他正常执裁工作,公棚必须主动配合,做好准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裁判员的交通、食宿由公棚负责,裁判员酬金和裁判员保险由自治区鸽协负担,运鸽车辆必须要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赛鸽公棚举办信鸽拍卖活动,必须报自治区信鸽协会同意,并将拍卖师的资料报自治区信鸽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赛鸽公棚收鸽时间秋赛定为80天,春赛为100天,收鸽羽数按中鸽协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1)收鸽时收取50%参赛费,录入参赛鸽资料后应现场将赛鸽足环密封,驯放开始前清棚必须佩戴电子足环,清棚后10天内结清全部参赛费,否则不予参加训放。清棚时间为决赛日前60天。 (2)公棚参赛者的团体赛成员鸽必须在公棚收鸽完毕起20日内完成分组,分组完成后不得更改。公棚收鸽完毕20日内必须将档案资料复印件上报自治区鸽协秘书处,并公布参赛者名单及有关信息。 (3)公棚应设立电子邮箱和网址,以便参赛者查询比赛和公棚的有关信息。 (4)用信函、电话或计算机网络向参赛地区和会员通报收鸽、驯放和预、决赛情况,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报不得少于三次。 (5)收鸽期间每月向自治区协会秘书处上报收鸽、饲养、查棚驯放和检疫卫生等有关情况,公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信鸽非正常死亡,自治区信鸽协会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6)公棚比赛必须成立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竞赛委员会由公棚有关人员和自治区鸽协指派的裁判员组成,裁判长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竞赛全过程。仲裁委员会由区鸽协有关人员组成。 (7)公棚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本公棚的比赛。兼办种鸽舍的公棚不得开展代挂足环参加本公棚比赛的业务,否则以作弊论处,向全国通报。 (8),各公棚必须按规程规定严格执行,规程变更必须报区鸽协批准方能对外公布。 第四章 交纳竞赛保证金的规定 第十八条:赛鸽公棚春天收鸽、秋季放鸽公棚的比赛规程定于每年 1月30日统一上交自治区信鸽协会审核、批准,并向自治区信鸽协会交纳总奖金50%的保证金,(规程批复时交纳30%,本年度4月30日前交纳20%,)存入共管帐户。 第十九条:秋天收鸽、春季放鸽公棚的比赛规程定于每年4月30日统一上交自治区信鸽协会审核、批准,并向自治区信鸽协会交纳总奖金50%的保证金,(规程批复时交纳30%,本年度7月31日前交纳20%),存入共管帐户。 第二十条:对不能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公棚,将按总奖金的5%予以处罚。未经自治区鸽协批准的公棚不能举办比赛,否则区鸽协将会同公安、城管以“非法博彩”查处,并在互联网上向全国通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信鸽协会对全区赛鸽公棚每年进行一次星级公棚评定活动,对我区信鸽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赛鸽公棚及管理人员,由区信鸽协会报请自治区体育总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赛鸽公棚违犯本规定或发生重大疫情隐瞒不报、营私舞弊等,将视其情节轻重,由自治区信鸽协会报请自治区体育总会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比赛活动、取消注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信鸽协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对自治区境内信鸽赛事的争议、纠纷进行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信鸽协会报请自治区体育总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