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登博格兄弟 因涉嫌赛鸽舞弊案二审结果
2006-05-13 18:05:54
范登博格兄弟 译:苏菲
因涉嫌赛鸽舞弊案二审结果
荷兰大名鼎鼎的赛鸽家范登博格兄弟涉嫌故意损坏赛鸽足环进行舞弊,是2005年欧洲鸽界最热门话题之一,日前荷兰信鸽协会(NPO)会同司法院就此事作出二审决定:
2009年前范登博格兄弟不在信鸽协会及下属联合会,俱乐部担任任何职务。
2005年7月7日之后的比赛成绩全部作废(退还2005爱亚卡普信鸽公棚赛冠军奖杯及奖金25000欧元)
另处罚金1000欧元,诉讼费自理。
以下为对此事件的处罚判决书:
荷兰信鸽协会司法院
至:
安东·范登博格
杨·范登博格
抄送至:
荷兰信鸽协会委员会
荷兰信鸽协会国家第12区分会,
弗林萨博·弗布贺主席
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一羽足环没有按照《私有财产管理法》第八款及《荷兰信鸽协会鸽舍管理法》所规定的要求安置违规赛鸽。该羽赛鸽以此类非法方式参与了一项或多项赛事。
法律依据:
司法院根据《荷兰信鸽协会法》29条第一款,《荷兰信鸽协会法律管理条例》A3,A4条,对此项案件作出处理。
法庭出席者:
10月12日所涉及被告:A.安东·范登博格,杨·范登博格
陪同顾问:克雷贺斯曼
11月2日听讼,原告,荷兰信鸽协会秘书,
证人,艾本与布芬鲁文
事实陈述:
2005年7月5日,荷兰信鸽协会主席托恩,艾本先生在拜访范登博格先生时,拍下了本案中涉及的赛鸽。此后,该照片在信鸽协会期刊上登出,人们能够很明显看出足环已经遭到损坏。根据荷兰信鸽协会在放飞地点比利时慕斯科隆/蒙那的工作人员8月20日的报道,我们可以确定此羽赛鸽的足环确有被断开之实,在任何情况下均不符合足环的“牢固捆绑”要求。这项检查由荷兰信鸽协会督察员萨丁科奥德瓦,斯特里夫格科·阿美德,斯特里夫格科·阿美德等人执行。2005年10月12日,范登博格先生对外解释,他对足环被损和断开之事毫不知情,并认为自己和其兄弟在此案中完全无辜。被告顾问克雷贺斯曼先生在申辩中提到,如果被告在事情发生之前对此一无所知,那么其将不能构成犯罪,亦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还向众人展示了一张涉嫌赛鸽照片的扩印件。那时一张由欧里胡克摄于2005年6月26日的照片。从该照片中所显示出来的图像看,人们同样无法证实该赛鸽足环那时已经遭到破坏与否。
2005年11月2日,范希尔先生确认了8月20日由几位督察人员提供的检查报告。艾本先生向法庭解释其照片拍摄于2005年7月5日,并向司法院递交了带有日期和时间的照片文件。
注意事项:
从经过证实的督察员检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看,此羽赛鸽在2005年8月20日在慕斯科隆/蒙那赛事前足环损坏的事实,是毫无疑义的。根据国家第12赛区分会主席确认,该赛鸽确实在参与比赛之前足环已被破坏。司法院对此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说明欧里胡克与艾本先生所拍摄的照片中是同一只鸽子。
宣布结果:
依据《私有财产管理法》第八条和《鸽舍管理法》有关条例,对于赛鸽在比赛前足环断开一案,司法院判定范登博格兄弟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
法律处罚:
司法院宣布,从2005年7月7日至2005赛季结束,范登博格兄弟所属赛鸽在赛事中取得的所有成绩一律作废,同时对范登博格两兄弟作出以下法律处罚:
从2005后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范登博格兄弟在荷兰信鸽协会任何部门,基层联合会或俱乐部中担任的职务一律暂停。责令其于2006年1月之前,将数额为1000欧元的罚款,并150欧元的诉讼费用全数交齐。此款项转账至荷兰信鸽协会“法律管理基金会”费南达先生处,银行账号39.43.56.101。如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律责任,司法院其将根据情况执行《荷兰信鸽协内部管理法规》第49条规定。后果及风险范登博格兄弟自行承担。
如对此项决定持有任何异议,当事人可根据《荷兰信鸽协法律管理条例》A27条,于决定颁布后14日内提出止诉。投诉信直接寄往荷兰信鸽协会法律秘书处。
2005年11月23日颁布
2005年12月5日发送。
司法院成员:马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