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鸽协会章程

2005-08-31 21:09: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信鸽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信鸽爱好者,促进中国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竟翔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参加国际信鸽活动,友好交往,为建设我国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增进各国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中国信鸽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信鸽协会的意义,报道信息; 二、开展信鸽的训练和竟翔,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三、组织科学研究交流活动,出版刊物; 四、研究和培育优良品种; 五、保障会员正当权益; 六、参加国际有关活动和竞赛。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凡中国公民承认会章,本人申请,经本会所属地方协会批准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建议和批评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坚持“五讲四美”,文明养鸽,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组织 第七条本会按行政区划,建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州、地区)等各级信鸽协会组织,解放军和火车头协会可建立系统性组织(限本系统人员及家属)。地方组织的名称为:××省(市)信鸽协会,××省××市(县)信鸽协会。各级协会均受同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体育分会的领导,并接受上一级信鸽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会员代表和委员通过协商选举产生。各级体委和体育分会负责信鸽协会工作的干部为各级协会的当然委员。每届委员任期四年。 第九条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并由他们组成常务委员委员会。各地方组织领导人员名单,应向上一级协会备案。 第十条常务委员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竟翔部、科研部、行政部等机构和其它必要设置的部门 第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会期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凡会员在竟翔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信鸽科研中获得优良成果,以及各界人士中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给予经济或物质赞助者,将分别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违者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停止活动、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六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提成); 二、领导部门补助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其它收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中国信鸽协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通过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批准施行。 第十七条各地方组织可根据本章程精神,拟订各地章程,并报同级体委或体育分会,以及上一级信鸽协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释解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常务委员会。 ●竞赛规格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根据国际信鸽联盟信鸽竟翔和品评赛规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则。全国各类信鸽竞赛,统一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条举办权 全国信鸽竟翔比赛和品评比赛的举办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各级行政区、行业体协的信鸽竟翔和品评比赛权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行业体协和所属各地、市、州、县(区)信鸽协会,上述协会举办的信鸽竟翔和批评比赛的成绩,经逐级汇总上报,中国信鸽协会才予以承认。 第三条目的 举办信鸽竞赛的目的市提高信鸽运动竟翔水平,促进群众性信鸽活动的发展,逐步实现信鸽竞赛规范化。 第四条准则 参加竞赛者,必须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裁判员和竞赛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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